宿迁学院教学名师培育对象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培育一批校级教学名师,充分发挥教学名师在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参照国家和省级教学名师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对象遴选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内、外聘教师。
二、培育周期及遴选名额
培育周期为三年,每三年遴选一批次,每批次遴选最多不超过10人。
三、遴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有高尚的师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来我校工作满3年以上,独立承担2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为人才培养做出较为突出贡献。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课堂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两次以上为优秀(期间如脱产进修则年限向前顺延)。
(四)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近三年):
1.担任省部级以上立项教材、统编教材主编,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2.教学研究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首位研究人员,或省部级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3.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或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课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4.校级特色或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或省部级以上重点或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5.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6.省部级以上教学竞赛等级奖获得者;
(五)坚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能够将学术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三年):
1.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
2.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的人员(前三名);
3.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专著1部。
(六)积极参加实践创新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近三年):
1.积极参与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并取得明显的成效或与相关行业、企业联系紧密,在推动科教融合、产学结合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
2.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科技作品、技能竞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职业素质等方面竞赛等),并获得省级以上等级奖。
3.担任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指导教师,认真指导并促使项目如期结题。
(七)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成效显著,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较大贡献。
四、遴选方法与步骤
(一)本人申请,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供如下材料:《宿迁学院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包括电子版),近三年代表本人水平的主要论文、论著、教材及其他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课件网址等。
(二)教学单位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观摩、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在学校给定限额内推荐候选人。教学单位推荐名单应在本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确定的候选人申报材料送交人事处。
(三)学校评审: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
2.校教学委员会依据遴选条件进行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期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五、培育对象的管理
(一)颁发“宿迁学院教学名师培育对象”证书,培育周期(三年)内每年颁发岗位补贴10000元。
(二)签订《宿迁学院教学名师培育对象责任书》,明确培育期目标责任,培育期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办法另订)。
(三)培育对象要树立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观念,努力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与改革,研究、探索和应用先进教学方法,开发、引进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注重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致力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培育期内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建设方面要有突出的实绩。
(四)培育对象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上面向全校的公开示范课。
(五)培育对象要严谨治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建设,培育期内至少取得1项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六)培育对象要积极开展传帮带,热心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每年传帮带青年教师至少1名。
(七)培育期满考核等第“优秀”者授予“宿迁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一次性颁发名师津贴10000元。属内聘人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竞聘中享有优先权,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评选。考核等第“合格”者保留“教学名师培育对象”资格三年(期间不再发放岗位补贴),与下一期培育对象一起参加考核。
(八)培育对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称号和相应待遇,追回补助津贴:
1.培育期内发生教学事故;
2.培育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
3.不履行规定职责,培育期满考核不合格;
4.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九) 培育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院(部)负责,培育期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