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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宿迁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0点击数:

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学科评议权下放工作的有关要求,并依据《<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等138个条件》和《<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拟定《宿迁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等4个文件,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宿迁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2.《宿迁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3.《宿迁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4.《宿迁学院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宿迁学院

                                                     2015年12月29日

 

                    宿迁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具体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两种类型。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或“教学为主型”。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聘期中途不再改变岗位类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违反学术规范者延迟2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延迟3年以上。

(五)实行隔年申报政策,上一年度院(部)推荐申报未通过学校或省厅评审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确实做出了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或取得了新成果的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除外)。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上。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中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优先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积极到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团体等进行与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内容相关的实践锻炼,具有6个月以上脱产实践经历,期间能够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任现职以来,参加过国内外访学、进修,经访学、进修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学校人事处跟踪考核合格。

第三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主持校级精品(网络)课程建设、特色专业建设、教改项目等并已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教学团队、品牌(特色、重点)专业、精品(网络)课程、教改项目等并已通过验收(前3名);或获得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校级教学名师、校级学科带头人、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要求(从2017年起实施)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开发,掌握行业发展、产业调整的动态与趋势,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前3名)。

(二)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

(三)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四)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强。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课题应有经费到账,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过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科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获评省级精品课程、省级优秀教材1项(前3名)。

4.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科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2名)。

4.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其中,至少半数以上项目排名第一)。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10篇以上,理工等学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7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4)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校级以上精品(网络)课程、教改项目建设等并已通过验收;或参加校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等并已通过验收(前5名);或获得校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生最满意教师”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或学术导师、社团指导教师等,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要求(从2017年起实施)

专业实践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师范类教师到中小学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

2.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奖励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奖;或指导学生获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等次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4.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课题应有经费到账,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对基础教育有一定的研究,主持过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经费到账,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1部(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主持校级以上精品(网络)课程1门以上并已通过验收;或担任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品牌(特色、重点)专业建设主要成员(前3名),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

3.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一等奖。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1部(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前3名)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或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其中,至少半数以上项目排名前三)。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2.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其中,至少半数以上项目排名前三)。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上以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

第五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践、科研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教学为主型);或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

(三)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或社团指导教师;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

(四)参与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市级以上创新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或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本科学历。

第二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初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聘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资格证、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可“先评后补”。

第二十六条 关于转岗晋升

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须及时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级转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须满1年。

2.同级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其担任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高校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除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资格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校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非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不得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从外单位引进的人员来校以前以工作单位名义发表的成果,不受此条制约。

第二十九条 提供的论文必须是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三十条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要求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二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宿迁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仅适用于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学院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党政秘书、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总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聘资格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延迟3年以上。

(五)实行隔年申报政策,上一年度院(部)推荐申报未通过学校或省厅评审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确实做出了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或取得了新成果的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除外)。

第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上。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三)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三)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第五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宿迁学院教育管理研究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教育改革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聘资格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延迟3年以上。

(五)实行隔年申报政策,上一年度院(部)推荐申报未通过学校或省厅评审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确实做出了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或取得了新成果的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除外)。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上。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和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研究员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且担任校领导或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以上职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三)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三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六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宿迁学院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我校实验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完善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辅助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包括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违反学术规范者延迟2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延迟3年以上。

(五)实行隔年申报政策,上一年度院(部)推荐申报未通过学校或省厅评审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上。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中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高级实验师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竞赛、科学技术活动等。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实验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二)实验、实习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为教师与学生的科研、实践项目提供技术方案指导。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六)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方面教改论文1篇。

第十条 专业实践能力要求(从2017年起实施)

(一)专业实践能力强,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具有保证实验、实训教学正常进行并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水平的能力。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实验室建设;或承担过设备升级改造、仪器维护调试修理;或自制教学实验设备等工作实践,成果显著。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1部,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五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八、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实验师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十五条 教学、实践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实习、竞赛、科技活动等实践环节。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实验教学综合考核良好。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市级以上创新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或学校质量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高一级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八条 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须及时转评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高校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级转评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须满1年。

(二)同级转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其担任高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实验系列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高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实验系列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校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非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不得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从外单位引进的人员来校以前以工作单位名义发表的成果,不受此条制约。

第二十条 提供的论文必须是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要求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